民国时期法律心理学学科发展述评

民国时期法律心理学学科发展述评

杨木高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江苏南京  210036)

 

摘要:中国现代心理学产生以后,法律心理学作为其分支学科同步发展。法律心理学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各个领域,对完备法制具有积极的意义。民国时期,法律心理学在理论方面,有一定的研究和发展,翻译出版了部分国外法律心理学的专著和论文,实践中也开始探索和运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心理学发展缓慢,结果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心理学的分支学科。

关键词:民国时期  法律心理学  学科发展  

 

法律心理学是法学和心理学相互融合的一门交叉学科,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应用当代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的理论、技术与方法,研究和解决法学领域中所固有的心理学问题。通过法律心理学的运用和研究,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方法;另一方面作为边缘法学的一个分支,它有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改革与完善。”因此,凡是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心理学内容都可以看作法律心理学研究的内容,如侦查心理、审讯心理、犯罪心理、罪犯心理、审判心理、司法人员心理等。作为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我们要研究其学科发展的历史,从中找出学科的发展规律,进一步完善其学科建设。本文就民国时期法律心理学的学科发展作一个初步的研究。

一、民国时期法律心理学学科发展概述

(一)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心理学学科发展情况

1913年6月,司法部颁布《监狱学校规程》,明确监狱学校修业年限为两年,开设课程21门,其中《心理学》为必修课程。1926年,司法部为培养司法人才,专门设立司法储才馆,该馆设馆长一人,由司法总长聘任,设学长一人,由馆长聘任,分教务、总务、稽查三课。学员为下列三种对象:司法官考试初试合格者、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审议免初试者、有司法官资格人员而志愿入学者,学员修业期限定为二年,毕业考验及格者,由储才馆发给毕业证书,应修之科目为25门法律课程,其中包括《审判心理学》《犯罪心理学》。

这一时期,有少数学者开始研究法律心理学,其中陈大齐是代表人物之一。陈大齐在法律心理学发展史上的重要贡献是翻译了德国学者马勃所著的《审判心理学大意》。该书由陈大齐于1921年12月在柏林翻译(该年陈大齐赴德国柏林大学研习西方哲学),作为“尚志学会丛书”,由商务印书馆1922年10月出版发行,1925年4月再版。该书共有八章,正文194页,附录2页,该书的作者马勃系德国费尔兹堡大学教授兼心理学研究所主任,1913年5月,排亦恩(德国联邦之一)司法部开高级司法官讲习会,请马勃主讲审判心理学,该书即为马勃的讲稿。陈大齐在翻译出版该书的时候,作了一个“序”,认为“审判心理学为应用的心理学中新兴之学,研究之日尚浅,故关于斯学之范围及内容,学者之间犹未有一致之定论,马勃之意:以为凡与最广义之审判事件有关系之心理现象皆在审判心理学所应研究之列,故其范围甚广,并犯罪心理学而亦包含之”,陈大齐除了翻译德国学者马勃的《审判心理学大意》以外,1919年还编写了《审判心理学》一书,供司法讲习所作为教材使用,其主要内容在《司法讲习所讲义录》上刊载。

此外,学者张廷健还翻译了日本学者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该书作为“百科小丛书(第124种)”于192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张廷健在该书的“序”中记述了他为什么翻译这本书:“余之编译斯书也,其用意果在安哉。曰在于普及犯罪心理学之知识,以应现代社会之要求耳。盖吾国改革法制以还,刑律理论、刑事政策以及监狱诸学之研究,在在刻不容缓,然欲真实了解此诸科学之精义,而能措施于实际,非更有基础知识,不能有为也。其基础知识何耶?曰犯罪心理学知识而已矣。” 张廷健把犯罪心理学看成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刑事学科,认为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内容丰富,说述赅详,足为攻究刑律学及监狱学之基础知识,爰译述精要,补以管见之所及,编纂成册,公诸于世。”张廷健译的《犯罪心理学》共12章44节,正文126页。

(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至抗战全面爆发之前

1927年9月,远东大学法科在新学期开学时,重新调整课程设置,聘请美国哈佛大学硕士朱公润讲授《犯罪心理学》。1929年1月,司法行政部设立法官训练所,以培养司法人才。1929年2月14日,公布《法官训练所章程》,明确法官训练所学员名额暂定为二百人,法官训练所修习科目包括民事审判实务、刑事审判实务、检察实务、民事拟判、刑事拟判、检察拟稿、民事法规及判例、刑法及判例、民事诉讼法及判例、刑事诉讼法及判例、证据法学、法医学、犯罪心理学、公牍等。1932年,对《法官训练所章程》进行了修订,将科目分为必修和选修,删除了《犯罪心理学》,将《审判心理学》列为选修课。

1931年国民政府考试院公布《高等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凡是担任监狱官的需要参加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分为第一试(国文、党义)、第二试(必试科目9门和选试科目9门之中选考3门),其中《犯罪心理学》为选考课程。

1932年4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狱务研究所章程》,狱务研究所附设于法官训练所,研究期限为6个月,要求典狱长及分监长、各监看守长、各法院看守所长和所官、各县管狱员等分期入所研究,研究科目包括基本科目8门、补助科目8门、监狱实务2门、教育训练4门、实习6门、科外5门,共计33门,其中《犯罪心理学》为补助科目之一。

1935年12月26日,(上海)大夏大学心理学会与暨南大学教育系举办了一场以“罪犯的造成,遗传比环境的影响大”为主题的辩论赛,暨南大学为正方,大夏大学为反方,辩论赛邀请多名留学心理学家,如廖世承、陈鹤琴、鲁继曾、章颐年、陈一百等担任裁判,两校到会同学300余人,“双方洋洋条析,博引东西名家学说,证以最新统计事实,要皆言之成理,持之有道,针锋相对,反复辩质,态度大方,词尤清劲,听众咸赞赏不置”

1935-1936年,清华大学心理学系先后开设了心理测验和心理生理学两门必修课和工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法律心理学三门选修课。

这一时期,以中央大学萧孝嵘和王书林等为代表,开始研究并开设法律心理学课程。中央大学心理系在1932年开设《犯罪心理学史》,由中央大学专任教授兼教务长陈剑修主讲;1935年下学期开设《法律心理学》课程,由王书林教授主讲;1934年和1936年下学期开设《犯罪心理学》,由王书林教授主讲。作为选修课的《犯罪心理学》,开设一个学期,2个学分。该科目的主旨是“使学者明了犯罪者之心理的及其生理的基础,解决犯罪之社会问题。科目大纲为:犯罪者之心理的基础;犯罪者之生理的基础;解决犯罪之社会问题;解决犯罪之行为;比较各家之理论”。期间,萧孝嵘教授还带领学生到江苏第一监狱开展“罪犯情绪态度和个性倾向的实验研究”,该研究旨在揭示情绪态度、个性倾向与犯罪的关系。研究过程中由中央大学心理系学生毛起鹈、杨振宇担任主试,郑渭川、毛起鹈担任统计,采用萧孝嵘修订的《X—O测验量表》和《内外倾品质量表》进行,测试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选择类似学校的教室,每人一张桌子,主试首先报告研究的目的,希望罪犯积极配合,并讲明答题规则。

这一时期实践部门对法律心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式监狱。张达善、王全桂是司法行政部直辖第二监狱的心理测验员和指导员,他们倡导科学行刑的理念,认为“科学行刑既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生理学等科学为依据之科学方法,则这种方法的实施,自为一种确切的科学程序之实施,而不是一种理想或一种主张,必须充分具备可能实施之条件”。在《科学行刑的理论与实际》一文中,对心理学的方法做了深入的研究,主要包括诊断的工具、实施的人才和健全的组织。在实施人才方面,需要“心理测量的专家,从事心理行为之分析及测验工具之编造”,从事心理测试的人“至少应具有大学以上的资格,受过专门训练,而具有相当的经历与研究。至于人数的多寡,则视情形而定”;在健全组织方面,张达善认为,“在部方(指司法行政部)应有一个最高的研究机关,策划全国监狱之科学行刑的实施,在各省市可分区设立一所研究机关,秉承最高研究机关之计划,在各区试验。同时贡献其意见于上级机关,在各监狱则另设研究员或指导员,负实际推行之责”。张达善还利用“古特依纳夫之画人测验”方法对469名男犯、141名女犯进行了智力测验,测试结果显示:“凡案情较为严重而复杂者,在犯罪的构成上,其所需之智力亦较高反之,案情较简单者,在构成上所需之智力亦较低。再就各种罪犯智力的分配情形而论,则约有半数以上之罪犯,其智力属于常态,约有4/10以上的罪犯,其智力属于低能,其智力优异者,平均不到1/10”

(三)抗战期间及抗战胜利后的法律心理学发展情况

193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警政司成立了“警察智力测验室”,由1935年7月毕业于中央大学心理系的丁祖荫担任主任,专门主持警察心理测验的编制与推广,借这一方法甄选优秀的警员。研制中,邀请中央大学萧孝嵘教授义务兼任技术指导,经过六年的研制,开发了普通警察智力测验、警官智力测验、普通警察心理测验、交通警察心理测验、刑事警察心理测验、第一种警官品格测验等六种心理测验工具。抗战结束之后,警察署为配合开展警察心理测验工作,还专门印行了如何实施心理测验的指导性资料。李兴唐先后发表了《警政人员心理测验之发展》(1947)和《刑事警察心理特质之分析研究》(1948)两篇文章。

在警察招录和训练等方面,内政部充分利用丁祖荫等人开发测试量表进行选拔和培训警察。“警察心理测验为专门技术之一,施行者必须先受充分训练。内政部除编发指导专册从事间接指导外,尤着重主试人员之直接训练。此项训练即就中央警官学校举行之。而内政部令饬该部举办之教育讲习班,且定智力测验为必须及格之课目。此项训练业已举行七次,受训者计达523人”。为了推行警察心理测验,内政部多次发文进行工作部署,如内政部于1942年4月9日发布《修订警士警长教育规程》,规定智力测验为学警考录初步手续之一项,不及格者不得参与笔试及面试。各省市按照内政部要求,积极推进。“各地举行测验以后,规定须以专案将测验结果呈部分析,现各地受训人数已达7419人,且在逐月增加中。”实践表明,通过使用警察心理测试方法,可以筛查出警察素质之高低。例如,“甘肃省警察训练所曾用‘警官智力测验’甲类第五种材料测验其第六期警官补习班学员,贵州省警察训练所曾用‘普通警察智力测验’甲类团体测验测量其第五、六、八、九等期学警,内政部详细分析其呈部之测验成绩以及学行分数后,发现学员警智力测验成绩优异者,其学业及操行常亦优异,智力测验成绩低劣者,其学业及操行常亦低劣。”可见,这一时期,警察心理测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期间,监狱学家孙雄1939年9月出版了《变态行为》一书,该书由世界书局于发行。全书分为序言、第一编、第二编、第三编和附录等五个部分。序言主要介绍其写作背景,阐明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提出研究精神病人犯罪,必须“先讨论通常的犯罪意义和犯罪心理”,所以该书“叙明变态行为与精神病者犯罪的界说,其次即为犯罪定义,其次分论一般的犯罪心理,再次详述各种变态心理的犯罪,并引用种种的精神病犯罪事实,以免空乏”。由于国内研究精神病人犯罪的资料很少,所以在该书中,孙雄除了引用自己二十余年办理狱务所收集的资料以外,引用了相当多的日本学者小南又一郎所著的《犯罪心理学实例讲话》中的案例。因此,可以说该书是一本以精神病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犯罪心理学著作。

二、民国时期法律心理学学科发展述评

(一)中国古代司法心理思想和近代心理学的诞生为民国时期法律心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尽管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心理学学科,但具有丰富的心理学思想,在法律领域同样有所体现。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五听实际上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之真假,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神判”显然已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分析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基本都沿用五听制度。《折狱龟鉴》是宋代郑克所撰写的一本上迄春秋下至北宋大观、政和年间,历代关于平反冤滥的故事270余条、390余事,并用按语的形式对这些故事进行了分析评论。“它的最大价值,在于较为系统地总结了前人在案件的侦破、检验、审讯、判决和平冤等方面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该书涉及司法人员的心理品质、审判心理分析、侦查犯罪心理战术等,可以看作是一本法律心理学的专业书籍。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对法律心理也有深刻的研究,在犯罪心理、刑罚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罪犯心理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解。“沈家本指出,古今中外设立监狱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宗旨,一种是苦辱主义,一种是感化主义,后者是正确的设狱宗旨,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当权者不明此义,‘而吏之武健严酷者,其惨毒之方,残刻之状,难以偻指。由是感化之地,变而为苦辱之场’,他强调,只有以感化主义为宗旨管理监狱,‘ 藉监狱之地,施教之方’,才能‘ 无怨囚’,オ能有效地使罪犯逐步洗涤犯罪心理,培养廉耻之心。中国古代丰富的法律心理的思想博大精深,内容丰富,成为民国时期法律心理学学科发展的重要渊源。

中国近代心理学学科在十九世纪末至1949年经历了传入、建立和发展的历程,这个历程与中国近代教育革新、政治运动有着不可分的关系。在法律心理学学科创建的过程中,一批到国外学习心理学回国后在国内各高等院校任教,创设心理学系,从事心理学的教学和科研,为法律心理学的创建奠定了人才基础。“海外归来的心理学留学生,逐渐成长为中国心理学的专业研究队伍,这些留学生在海外的研究成果基本上处于当时心理学的最前沿,而国内教育现状以及科学技术水平落后,使得他们难以沿着原有的研究路径前进,转而更多地结合中国现实去完成这一代人在中国心理学发展历程中的使命,他们长期致力于中国心理学的制度建设、学术研究和实践运用”1917年陈大齐在北京大学创办了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1918年出版了由陈大齐编著的第一本大学心理学教本,1920年在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后改为东南大学)建立中国第一个心理学系,1921年在南京成立中华心理学会,1922年中国第一本心理学杂志《心理》出版,这一系列的标志性事件表明了中国现代心理学诞生。中国现代心理学的诞生以后,一批心理学家开始了中国心理学的学科建设,为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奠定了人才基础,还有一部分心理学家开始从事法律心理的实证研究。

(二)国外法律心理学的引进和推介促进了中国法律心理学的发展

1893年,美国心理学家卡特尔(J.M.Cattell)在哥伦比亚大学向56名大学生提出了类似于法庭中可能提及的一些问题,要求大学生给出回答并说明他们对回答的确信程度,结果发现大学生们的回答常常与实际不相符合。据此,卡特尔认定法庭中证人证词也可能存在不准确成分。卡特尔的这一研究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第一项实验研究,象征着现代法律心理学研究的开端。随着一大批中国留学生到西方学习心理学,学成归国后,将西方心理学介绍到中国,也将法律心理学引入中国。在国外心理学传入中国的过程中,一部分学者通过翻译介绍国外法律心理学的发展情况,让国内的学者大开眼界。例如,王书林在1932年《测验》(创刊号)上发表《罪犯的智力》一文,介绍国外罪犯智力研究的情况。1933年,刑法学家蔡枢衡撰写的《教育刑主义概观》一文,介绍了西方国家的“人格调查及累进制”制度。“教育刑不仅有哲学的基础,并且有科学的基础。其科学的基础是人格调查,技术的方法则是累进行刑制。人格调查是从批判无差别待遇犯人产生出来的科学方法,累进制则是从批判独房制产生出来的行刑技术”1933年严景珊在其翻译的《波兰的监狱》一文中,介绍了波兰监狱职员的训练情况,依据1923年5月16日司法院的法令,华沙城设立一个监狱高等职员养成所,到1928年10月,该所有学科12门,高等职员210名,看守及候补看守255名,训练的课程标准中包括“犯罪心理学”的课程

《心理附刊》是中央大学“日刊”中每周一期的二页周刊,多数为译文,由该校“心理学会同仁于研习攻读之暇所主持”,共出版45期,从1934年11月20日发刊到1937年1月14日停刊(期间两次暂停出刊),共刊发文章59篇,其中法律心理学文章5篇(均为译文)。

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心理学学科建设的过程中受到了国外法律心理学学科发展的影响,一些新的学术思想和实践经验被及时介绍到国内,正如林秉贤教授所言:“《犯罪心理学》(吴景鸿翻译,1932年)该书的出版,说明了中国法制心理研究与世界各国的法制心理科学的发展是相同步的。”

(三)法律实践需求不断增加催生了法律心理学的发展

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初期,王元增担任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作为一个早年在日本系统学习过监狱学、担任过新式监狱典狱长15年、具有丰富治狱经验的专家,深知研究罪犯心理的重要性。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结束以后,司法行政部进一步加快监狱改良的步伐,计划在南京、上海、西安、北平、汉口、广州等地新建6所司法行政部直辖监狱。位于上海的司法行政部直辖第二监狱首先开始建造,该监狱一期工程于1936年7月竣工, 1936年7月18日派张达善充监狱心理测验员,同时派王全桂充监狱教育指导员、郑兆良充监狱社会调查员。在民国监狱发展史上,新式监狱专门设置心理测验员岗位的是第一个。张达善和王全桂在罪犯中开展心理学研究,组织对部分在押罪犯进行社会调查,“设计了详细的犯人情况调查表,该表其中分为父母、兄弟姊妹、同居亲属、性的关系、家庭教育、同伴、区域、经济状况、个人嗜好、宗教共10个栏目,每个栏以下又细列了若干问题”

为了促进心理学在监狱的运用,司法行政部试图在监狱司设立专门的心理机构,负责这一项工作。1936年司法行政部在《本部中心工作计划草案之一部(二)》中提出“查少年犯之感化教育,及出狱人之保护,为刑事政策之重要事务,本部拟于监狱司内特设一科处理其事,以专责成。又查监狱作业、保健、调查、亦关重要,并拟于各主管科内增设工业、卫生、社会、心理各科专门人员,以资辅助狱政之推进”

在刑事审判领域,司法行政部重视在审判少年犯罪人时,选配懂得心理学的法官和检察官办理这类案件。同时将《犯罪心理学》《审判心理学》纳入法官和监狱官训练的内容之一。1936年5月9日,司法行政部发出第2337号训令:“查未满18岁人之犯罪,或系不罚,或得减轻其刑,刑法第18条已分别规定。至审理此种少年之诉讼程序,虽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然少年犯之心理,究与成年犯有别。若审判时不加注意,予以同一处置,殊失保护少年之旨。嗣后各该法院对于少年案件,务须择法官中之经验丰富、性情和厚,且于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有相当研究者分配审理。至审理该项案件,其形式尤宜力求简单,勿过严厉。”该训令还附加了《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共15条,其中第14条要求:“各法院院长分配少年案件得不依司法年度分配事务,即以本院推检中之经验丰富、性情和厚、而于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有深刻之研究者充之,仍先将推检官姓名预行指定呈部备案”。该训令虽然是针对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提出的,但是司法行政部还是重视对审判官进行心理学专业知识培训的,在设立的法官训练所的培训中,就将《犯罪心理学》列为重要的培训课程。光晟所著的《犯罪心理学》一书则是当时的司法行政部门为培训法官的实际需要而编印的专门教材。在训练及课程中,明确规定《审判心理学》是法官训练所的选修科目之一。在第二届法官训练班上,《审判心理学》开设三个学期,每周3个课时;在法官训练所附设的监狱官训练班的课程设置中,《犯罪心理学》被列为补助课程之一,共12个课时,由中央大学教授陈剑修主讲。在第一届法官训练班上,《犯罪心理学》列为必修课,开设一个学期,每周2课时。

(四)作为应用学科的法律心理学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心理学分支学科

尽管现代心理学诞生以后,心理学科的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各门分支心理学科都有很大发展,但是法律心理学作为一门的独立的心理学分支学科在民国期间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1926年,司法部成立司法储才馆的时候,将《审判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列为学习课程,但不久,在修订司法储才馆章程的时候,将这两门课删除了。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初期,中国现代心理学家张耀翔曾经提出发展中国心理学的九条合理建议,其中第九项建议“竭力提倡应用心理学,尤指工业心理、商业心理、医药心理、法律心理及艺术心理,以应各方之急需”。这个建议也仅仅将法律心理学作为应用心理学的一部分而已。民国时期,尽管翻译出版了一些国外法律心理学的专著和论文,实践部门也开始重视法律心理学的运用,但是专门从事法律心理学研究的学者屈指可数,除了中央大学心理系萧孝嵘、王书林、陈剑修等少数几个学者偶尔从事法律心理学的教学和研究之外,几乎没有更多的学者涉及这一领域。实践部门尽管对法律心理学有所需求,但实践部门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少之又少,像监狱学家孙雄这样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治狱专家和学者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其结果是,本土的法律心理学著作和论文的数量和其他分支心理学科相比,少的可怜。在民国期间关于心理学分支学科科研成果的统计中,甚至没有法律心理学的专门统计。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高等教育发展遭到很大破坏,因为战争,许多高校颠沛流离,向后方转移。心理学科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教育部变更学制,很多院校心理学系被取消。在此种情况下,对于矢志不渝,一心想发展中国心理学事业的留学生而言只能辗转迁徙,另谋发展抗日战争胜利后,尽管高等院校开始恢复办学,司法改良也接着推进,但国民政府忙于内战,经费空缺,人心浮动,司法改革也无大的进展,法律心理学基本上无人问津。因此,作为心理学分支学科的法律心理学在民国期间最终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

 

    作者杨木高系江苏省监狱工作协会秘书长、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副研究员。为方便阅读,本文隐去注释。原文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22年第5期。